五歲女童「恩恩」失蹤多年後,才被查出遭父親殺害,為防止類似憾事重演,警政署修正「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將未滿七歲幼童列入緊急查尋對象,一旦超過一天(24小時)仍未尋獲,研判疑是刑案時,就會比照重大刑案列管偵辦,希望藉此迅速找回失蹤幼童。
據了解,在原先警政署「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第6點中,緊急協尋對象共有4項,分別是罹患重病者、有自殺之虞者、有被誘拐脅迫之虞者、其他重大急迫情事,並未明列失蹤兒童。
警政署表示,過去要尋找失蹤兒童,會根據規定裡「有被誘拐脅迫之虞者」進行協尋,但考量到近來社會對隨機擄抱小孩案件的關注,特別增列第五項,將自我保護能力薄弱的未滿七歲兒童失蹤者,列入緊急查尋對象。
被列入緊急查尋對象者,警方接獲報案,會立即由各縣市警局勤務中心發布協尋,通知跨轄區單位全面尋人,並可緊急調閱電話通聯、手機基地台位置、查詢勞健保資料,可大大增加尋獲機會及縮短尋人時間。
警政署強調,新修正的規定中,若未滿七歲兒童失蹤時間超過一天(24小時),經警方研判並非家人之間為爭奪兒童撫養權而將其擅自帶走的可能,疑屬刑事案件時,就會由婦幼隊轉到偵查隊,比照重大刑案列管偵辦規定。
〔自由時報記者黃敦硯/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