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庭旁聽規則第3條:
I.法院為維持法庭秩序,於必要時得斟酌法庭旁聽席位之多寡核發旁聽證。法院決定核發旁聽證之法庭,無旁聽證者不得進入法庭旁聽。
II.旁聽證應依請求旁聽者登記之先後次序核發之。旁聽席如有空位,得隨時核發旁聽證。
III.核發旁聽證時,應命請求旁聽者提交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查驗,並得登記姓名、住所備查。所提證件於交還旁聽證時發還之。
IV.法院核發旁聽證者,得規定旁聽人應於開庭前十分鐘進入法庭,依序就坐。
而法庭是一個嚴肅的地方,所以不得容許一丁點嘻笑,因為這樣對法庭與庭長都是一件很不尊重的事。而在旁聽整場判決時,千萬切記要注意下法官所定下的規範,有些案件是不能作筆記的!
在法庭旁聽規則第7條就有規定之:
旁聽人在法庭旁聽,應保持肅靜,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大聲交談、鼓掌、喧嘩。
二、向法庭攝影、錄影、錄音。但錄音經審判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吸煙或飲食物品。
四、對於在庭執行職務人員或訴訟關係人等加以批評、嘲笑或有其他類似之行為。
五、其他妨害法庭秩序或不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