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不完全是因為「男的賤、女的壞」,對於漸行漸遠的婚姻及未來充滿不安全感,也許離婚是個好選擇。
那麼什麼條件下,可以向離婚配偶請求離婚贍養費?
                      1. 因為離婚生活有困難者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 
                      夫妻之一方,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致無法維持生活者,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生活陷於困難: 
                      一、夫妻之一方於離婚後,因照顧共同生活之未成年子女,致不能期待其從事足以維生之工作時。 
                      二、夫妻之一方,因年老、疾病、傷殘或精神耗弱致不能期待其從事足以維生之工作時。 
                      三、夫妻之一方因結婚、育兒或從事家務勞動而中斷工作,致不能期待其於離婚時立即從事足以維生之工作時。
2. 贍養費的請求比例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一 
                      依前條規定負擔贍養義務者,得依其財產收入、營業收益情況及其他扶養義務之負擔支付贍養費。
第一千零五十七之三 
                      贍養費支付之數額,依婚姻關係存續中之生活程度定之。 
                      法院應審酌下列各款情形,決定贍養費之數額: 
                      一、雙方之財產、年齡、身體及健康狀況。 
                      二、雙方之社會地位與生活水準。 
                      三、贍養義務人應負扶養義務之人數。 
                      四、造成婚姻破裂之責任因素。 
                      五、結婚之久暫及對家庭之貢獻。 
                      六、其他影響贍養費支付之重大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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