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家庭-怎樣才算妨礙家庭??妨礙婚姻罪
                      妨礙家庭在刑法上正確的說法為”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除了通姦罪屬之,誘拐有配偶之人離家、同居等,或者誘拐未成年人離家等,都屬於妨害家庭就是妨礙婚姻罪,依法可提起告訴。此罪屬於告訴乃論,非相對人不能提起告訴。
防害家庭成立的要素:
                      刑法 第 一七 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 237 條 (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
                      婚者亦同。
                      第 238 條 (詐術結婚罪)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
                      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39 條 (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第 240 條 (和誘罪)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1 條 (略誘罪)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2 條 (移送被誘人出國罪)
                      移送前二條之被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3 條 (收受藏被誘人或使之隱避)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被誘人為猥褻之行
                      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4 條 (減刑之特例)
                      犯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
                      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 245 條 (告訴乃論與不得告訴)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
                      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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