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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失蹤了而且有自殺傾向怎麼辦?

(一)本國目前查尋之失蹤人口,指在臺設有戶籍,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隨父或母或親屬離家而不知去向。
2、離家出走而不知去向。
3、意外災難(例如海或空或山等災難)。
4、迷途走失。
5、上下學未歸而不知去向。
6、智能障礙走失。
7、精神疾病走失。
8、天然災難(例如水或火或風或震等災難)。
9、其他失蹤不知去向。

(二)如有家人失蹤,應如何報案?

1、如有家人失蹤時,其父母或配偶或子女或兄弟姊妹或監護人,均可立即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案人身分證和戶口名簿和失蹤人照片),前往所在地或非所在地向警察機關報案請求協尋。

2、警察機關應依失蹤人之家長(法定代理人)或家人或親屬之報案實施查尋,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在臺無親屬之失蹤人口,依相關權責單位人員或居住地之村、 里、鄰長之報案。
(2)緊急案件(如山難或其他意外案件等),先依其同行人員之報案,事後應與其家長(法定代理人)、家人或親屬聯繫確認。
(3)社政機關或其委託公、私立社福收容機構所容留之保護個案(含法院裁定管束收容),依該管機關(構)之報案並依據個案性質由權責單位依相關規定處理。
(4)家人委由公、私立社福收容機構照顧之個案,依公、私立社福收容機構或家人之報案。如為公、私立社福收容機構報案,並請其檢附聯繫家人之資料。

3、報案人於報案後,可至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服務項目-治安-查詢失蹤人口網頁查閱。

(三)失蹤人口自殺傾向或其他重大急迫情事,警方應積極協尋:失蹤人口自殺傾向或其他重大急迫情事,向警方報案後,警政單位緊急調閱GPS定位作為部分,仍依現行署頒「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第6點、第7點之規定程序辦理。惟應於筆錄中詳載緊急查詢情狀,例如:罹患重大疾病、有自殺尋短傾向、被誘拐脅迫或其他重大急迫情事等;並將筆錄連同查詢電信資料申請表,傳各單位勤務指揮中心申調。

1、「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第6點:警察機關受理失蹤人口報案,失蹤人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緊急查尋:
(1)罹患重病者(以中央健康保險局核發重大傷病卡所列重大疾病為限)。
(2)有自殺傾向者。
(3)有被誘拐脅迫之虞者。
(4)有其他重大急迫情事,須緊急查尋之案件。

2、「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第7點:警察機關受理失蹤人口緊急查尋案件,應注意如下:
(1)受理人員接受報案後,應詳細調查失蹤人之身分背景、交往對象及可能去向,積極展開查尋作為。必要時得依相關規定報請調閱失蹤人及特定對象之通聯紀錄或健保就醫等資料,以利查尋。
(2)視個案情形,應立即報請勤務指揮中心通報,或由勤務指揮中心逕行通報轄內或他轄有關單位、線上警力全力查尋或洽請大眾媒體報導協尋。
(3)其他必要之適當查尋處置作為。
(4)若失蹤人口具有自殺傾向,警察機關應於受理報案時,一併通報自殺防治中心協助處理。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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