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署合約,還需公證嗎?

公證係指公證人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就請求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及其他與請求人有關之私權事實,出具公證書予以證明之意。公證之事項如有以下情形,經請求人約定逕受強制執行並載明於公證書者,則公證書即得為執行名義,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不需另行訴訟。
一、 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
二、 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
三、 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
四、 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
不過說到公證,一般合約簽屬並不會想到要公證,畢竟這又是要負擔一筆費用,再說,契約是私人與私人間的規定,基本上已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所以公證只是多一分保障,但基本上還是鮮少有人把契約拿去公證,除租賃契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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