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人通姦之配偶於離婚後,能否與相姦者結婚?
 
                        
                        通姦的配偶離婚之後,能否和第三者結婚?通姦是判決離婚的法定原因之一,配偶之一方與第三者通姦,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他方得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
民法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舊制法律規定離婚後不能和第三者結婚,民法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修正後,因通姦經判決離婚或受刑之宣告者,與相姦者可以結婚。所以,夫妻之一方與第三者通姦,在離婚後,依現行法律的規定,可以和第三者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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