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間公司若有過多的不良債權,不僅影響公司的營利,也會造成資金壓力,如果放任不管,雪球將愈滾愈大,最終壓垮公司營運。要做任何投資前,因了解投資標的不良債權的比重,維護自身權利。
不良債權的種類有:
一、逾期放款
依財政部91 年 9 月 10 日 台財融第0901000026 號令修正之「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6 條之規定:「本辦法稱逾期放款,指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前項所謂清償期,對於分期償還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以約定日期定其清償期。但如銀行依契約請求提前償還者,以銀行通知債務人還款之日為清償期。」
二、催收款
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7 條之規定:「本辦法稱催收款,指經轉入催收款科目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凡逾期放款應於清償期屆滿六個月內轉入催收款科目。」但要注意的是,催收款項包括催收款、應收而未收之利息及其他應收款;逾期放款經轉入「催收款科目」之會計科目為「催收款項」,而非「催收款」。在「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9 條規定:「逾期放款經轉入催收款者停止計息。但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催討,並在催收款項各分戶帳內利息欄註明應計利息,或作備忘紀錄。逾期放款未轉入催收款前應計之應收利息,仍未收清者,應連同本金一併轉入催收款項」。
三、呆帳
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0 條: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項,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轉銷為呆帳。(1) 債務人因解散、逃匿、和解、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全部或部分不能收回者;(2) 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鑑價甚低或扣除先順位抵押權後,已無法受償,或執行費用接近或可能超過銀行可受償金額,執行無實益者;(3) 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多次減價拍賣無人應買,而銀行亦無承受實益者;(4)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逾清償期二年,經催收仍未收回者。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逾清償期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經催收仍未收回者,得扣除可收回部分後,轉銷為呆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