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心徵信諮詢表單

行蹤不明,自殺傾向或其他重大急迫事,可否調GPS定位?

(一)新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自本(103)年6月29日施行,如非屬犯罪偵查之緊急救助事項,參照法務部103年5月28日法檢決字第10304526010號函意旨,調取電信使用者資料及通信紀錄等,依電信法等相關規定,應尊重電信法主管機關權責。
(二)行蹤不明人口自殺傾向或其他重大急迫情事,緊急調閱GPS定位作為部分,仍依現行署頒「行蹤不明人口查尋作業要點」第6點、第7點之規定程序辦理。惟應於筆錄中詳載緊急查詢情狀,例如:罹患重大疾病或有自殺尋短傾向,或被誘拐脅迫或其他重大急迫情事等;並將筆錄連同查詢電信資料申請表,傳各單位勤務指揮中心申調。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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