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失蹤報案的程序
一、民眾報案程序:
(一)如有親人失蹤時,其父母或配偶或子女,或兄弟姊妹或監護人,均可立即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警察機關報案請求協尋。
(二)報案人如能提供失蹤人之照片,由警察單位上網張貼,將更有利於協尋。
(三)報案人於報案後,可至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服務項目/治安/查詢失蹤人口網頁查閱。
二、警察單位處理程序:
(一)各派出所值班員警受理失蹤人口案件,不論是屬本轄或他轄均應受理,並依規定應隨到隨辦。
(二)核對報案人及失蹤人身分及文件無誤後,將失蹤人資料登記於「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乙聯送分局、丙聯交報案人收執。
(三)受理案件時,應主動徵詢報案人提供失蹤人照片及同意公開查尋等意願,並於筆錄內載明。
(四)將資料輸入內政部警政署全國性失蹤人口網站內列管,提供全國警察機關協尋。如報案人有提供照片,應含影像一併輸入。
(五)對於列管失蹤人口,戶籍地派出所警勤區員警,應於3日內前往訪問關懷有關親人,並至少每3個月定期訪查1次,除慰問失蹤人口親人外,並藉以瞭解有無當事人訊息;如失蹤滿3年以上仍未尋獲者,改為每年訪查1次。
(六)失蹤人口如有涉及刑事案件時,依規定應通報刑事單位處理,對於需立即查尋之緊急案件時,應即報告警察局或分局勤務 指揮中心,通報轄內各單位及線上警力協尋。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警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