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經營

婚姻相關法規

婚姻相關法規

民法第 972 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民法第 973 條,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民法第 974 條,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民法第 975 條,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民法第 976 條,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二、故違結婚期約者。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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