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一名已婚林姓男子,和外遇對象到日本約會,還自拍性愛影片;影片被妻子發現後告上法院,但法院表示,事發地在境外(國外)刑法上無法提告,也無法治罪。
聽起來這豈不就是鼓勵大家到境外(國外)偷腥嗎?不過還有民法可管,婦人可以訴請民事賠償。
發現丈夫和外遇對象到日本拍下性愛影片,林姓婦人氣得告上法院,法官卻說男女主角雖然觸犯通姦罪,地點卻在國外,因此無法提出告訴。
檢察官:「他們通姦的地點是在日本,這一部分,我們認為沒有管轄權,所以判不受理。」
那麼台商在大陸包二奶、三奶養小三豈不是無法可管嗎?但事實上還是可以訴求民事賠償。